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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一份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文件,正式施行。 这份文件,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讨论,也冲击到了很多的人和企业。因为,它涉及到了社保,并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一项关于社保的重要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承诺无效。 于是,我们也在第一时间,写了一篇《》,表达了我们的看法。 一眨眼,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 今天,社保又迎来了新的规定。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从11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正式施行。 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但是,很多说法,其实并不准确。 那么,关于社保,这份新规到底说了些什么?对我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 我试着帮你梳理一下。 01 关于社保,新规说了些什么? 其实,关于社保,新规核心只说了一件事。 那就是,第一次把社保纳入了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官方的解读,也明确表示: 未创设新的处罚事项,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所以,你可能刷到过的很多说法,其实是错误的。或者,并不出自本次新规。 比如,从今天起,社保欠缴按偷税处理。 在新规里,社保欠缴被放进了“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列在了第30项,和欠税归在了同一类。 但是,欠税和偷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个是“没按时给”,另一个是“打算拿走”。 在裁量基准里,偷税也另有条目,有自己的构成条件,有自己的处罚依据。 比如,11月1日起,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 “罚3倍”这个说法,不是今天才有的,也不是一查到就罚的。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里就说: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罚3倍,15年前就说过。而且,具体来说,是3笔钱。 第一笔,本金。欠缴的部分,要补上。第二笔,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算。第三笔,罚款。责令限期之后,逾期仍不缴纳,1-3倍的罚款才会发生。 再比如,新规即将执行,“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不交社保不行”这件事,也不是今天才有的。 1995年《劳动法》,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2011年的《社会保险法》,都早有规定。 当然。现实社会,确实存在着大量“不交社保”的灰色地带。所以,去年那份文件,又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 约定或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02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有新的规定? 因为原有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尤其是,罚款1-3倍,那到底是1倍还是3倍? 新规的第30项,分了三档。 第一档,一般档。欠缴不足50万元;或者欠缴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足30%。罚欠缴额1倍。 第二档,较重档。欠缴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且占比30%以上;或者欠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不足30%。罚1倍以上2倍以下。 第三档,严重档。欠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30%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罚2倍以上3倍以下。 这三档,都以“经责令后逾期仍不缴纳”为前提。 为什么要这么分? 因为既要看金额,也要看占比。金额是规模,占比是态度。 细化了,才能真的“全国统一”。否则,就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 什么是“同案不同罚”? 之前,全国分别执行了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套区域裁量基准。9把尺子,各有各的刻度。 也就是说,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方,犯了同样的错,付出的可能是不同的金额。 这就是“同案不同罚”。 03 这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犯错的代价,是可以被计算的。 举个例子。 你有一家20个人的公司,人均月薪6000元。企业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我们按27%估算。如果,全员一年不交,欠缴的本金,就是大约39万元。 首先,这39万元,是本金,要补。接着,是滞纳金,从欠缴那天起,按每天万分之五,一天一天往上加。最后,如果到了责令期限,还是不缴,因为欠缴额不足50万元,所以落进第一档,罚欠缴额的1倍,又是39万元。 也就是说,如果走到罚款这一步,付出的总额就肯定是原本的2倍以上。 一旦“可以被计算”,那么,新规就会实实在在地改变经营。 因为,它会出现在很多张表里。 对老板,它会进入现金流。对财务,进入风险准备。对HR,进入完整的用人成本。对销售,甚至会进入报价。 04 面对新规,我们该如何应对? 有这么四张清单,可能是要立刻自查的。 1)人员清单。 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其他实际用工的人,逐个核对,是不是都依法参保了。 尤其是,抽屉里还有没有“自愿放弃”的承诺书。 那不是护身符。那是还没到期的账单。 2